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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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水支行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1317.26元,合计241317.26元。 二、被告董**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1月9日起按逾期年18.2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辛**、韦**、董**、辛*对以上一、二项判决款项与被告董**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董**、辛**、韦**、董**、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