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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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栾川县畅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县狮子庙镇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栾川县畅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畅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栾川县畅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栾川县狮子庙镇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5元。栾川县狮子庙镇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