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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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856.99元、利息2739.35元及费用3976.69元共计31573.03元。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