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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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公主岭市柳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公主岭市柳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912元(利息自2020年3月4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李**、王**、张**对上述给付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公主岭市柳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谢**、李**、王**、张**负担513元,由公主岭市柳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