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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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宁宁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伍*、郑*与被告王**签订的编号为2021330226MM0019263A《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宁海县宁宁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241元,由原告宁海县宁宁机械厂负担19141元,被告伍*、郑*、王**负担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海县宁宁机械厂负担。 原告宁海县宁宁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伍*、郑*、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