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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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朱**应共同偿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177000元、期内利息3344.25元、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7月30日为56327.9元,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本金17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3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8月14日为964.73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期内利息334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3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叶**、叶**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朱**、叶**、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