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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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袁*经济补偿金30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