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湖市程惠服饰有限公司
平湖市凯瑞拉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湖市凯瑞拉链有限公司系拉链生产企业,被告平湖市程惠服饰有限公司系服装生产、加工企业。被告自2013年起开始向原告购买拉链,并陆续支付货款。截至2017年1月20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0000元。此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拉链合计货款1810862.21元,连同原所欠货款1200000元,共计3010862.21元。另,被告自2017年1月20日至今,共计支付货款134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70862.21元,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由此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及转账记录等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拉链,至今共欠原告货款1670862.2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支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中的1670862.2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多计算的0.40元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6日起按1年期LPR利率3.8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湖市程惠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凯瑞拉链有限公司货款1670862.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7086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9838元,减半收取9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19元,由被告平湖市程惠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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