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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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 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871039.14元,合计4671039.1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并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前期挂息294659.17元; 三、被告项**、程**、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项**、程**、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项**、程**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项**、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26元,减半收取计23263元,由被告桐城市志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