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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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透支本金34741.8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802.82元、违约金为1760.78元;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34741.83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利息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限额500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二、被告张**对上述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2元(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庭审时明确诉讼费由法院退回),由被告岑**、张**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66.3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岑**、张**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6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