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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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董**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36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董**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831元; 三、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诉前鉴定费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董**负担445元,由被告陈*负担495元。鉴定费22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