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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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代偿款87902.30元及支付逾期日至代偿日产生的保险费41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2022.3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由被告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