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云阔皮具厂
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云阔皮具厂(经营者:赵*)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购货合同》已于2018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义乌市云阔皮具厂(经营者: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37600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义乌市云阔皮具厂(经营者:赵*)负担7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市云阔皮具厂(经营者: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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