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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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17万元。 二、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该息自2018年8月2日起以欠款461.17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该损失自2018年8月2日起以欠款461.17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1万元。 五、被告玉田县德顺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对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08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玉田县德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