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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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 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954917元的财产;其中,对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范围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限,对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范围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限。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