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孟津县麻屯镇颜明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第三人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货款68323元;

二、驳回原告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被告***、第三人张**负担,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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