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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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京山市布居艺阁窗帘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京山市布居艺阁窗帘店窗帘款4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