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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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劲霸男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23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坐落于宁海县西子国际劲霸男装店装修需要向被告租赁脚手架2副,并于2020年8月17日与被告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一份。后被告将2副脚手架运送至原告处,约定租赁价格为每天每副2.5元。2020年9月13日,由于脚手架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一副左侧扎钩断裂)导致原告雇佣的人员郑俊礼、张杰在脚手架干活时从二层掉至一层受伤。之后,郑俊礼、张杰被送至医院治疗,原告垫付部分医药费。后郑俊礼、张杰起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法院调解,原告分别赔偿郑俊礼各项损失97000元、张杰各项损失142000元,且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租赁给原告的脚手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郑俊礼、张杰受伤,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作为出租方应保证脚手架的质量,因脚手架质量造成原告及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宁海县益军五金店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被告与高玉忠签的,高玉忠从被告处租赁2副脚手架。第二,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不是被告的。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来看,搭了三层,架子远超过2副,可见原告店铺装潢时租赁了其他脚手架,且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原告未通知被告脚手架出问题。9月15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也不是通知被告的脚手架出了事故,只是询问被告的脚手架有无标识。又过了几天才电话说脚手架有质量问题出事故了。第三,脚手架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脚手架搭设的高度超过2层,为安全起见应加装稳定翼架或用套管、铁丝、绳子扎住固定物固定。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未有上述措施,且施工人员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原告出租的脚手架没有质量问题,不然也不会被接收。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店铺需要重新装修遂委托案外人高玉忠从被告处租2副脚手架。2020年8月17日的《脚手架租赁合同》中记载承租方为老高。该合同约定租2副门式脚手架,每天每副2.5元,并备注如脚手架搭设的高度超过2层,为安全起见应加装稳定翼架或用套管、铁丝、绳子扎住固定物固定。

后,原告雇佣案外人郑俊礼、张杰从事店铺装修工作。2020年9月13日,案外人郑俊礼、张杰从二层的脚手架踏板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郑俊礼、张杰起诉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赔偿郑俊礼各项损失97000元、赔偿张杰各项损失1420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脚手架刚租赁时初步看没有问题和缺陷,且施工时的脚手架非被告搭建,原告亦同时从其他处租赁脚手架。被告陈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处“老高”签名为刘海军书写。证人高玉忠陈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老高”为其书写。

以上事实由脚手架租赁合同、宁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2021)浙0226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2021)浙0226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外人郑俊礼、张杰在施工过程中从二层脚手架踏板上摔落受伤,原告认为是被告出租的一副脚手架踏板上一个挂钩断裂造成,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出租的脚手架有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案外人摔落与脚手架存在质量问题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案外人摔落原因不能排除搭建问题、施工不当、无防护措施等因素。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不得向其主张权利,因原告委托高玉忠从被告处租赁2副脚手架,在高玉忠向原告披露出租方为被告时,高玉忠的行为视为原告的行为,受托人高玉忠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原告承担,原告基于与高玉忠的委托合同关系取得了向被告提出主张的权利。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劲霸男装店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3元,保全费1715元,合计4158元,由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劲霸男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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