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润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润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账号为:37×××52内的银行存款123000元。 案件申请费1135元,由申请人吕**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