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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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碧贷记卡消费金额9999.5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其金碧贷记卡消费金额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金碧贷记卡透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逾期费用;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