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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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租金5,040元; 二、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0元(李**已预交170元),由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元,由李**负担86元,退还李**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