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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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700元,支付利息224.36元、复利18.93元、罚息4780.26元(利息、复利计至2020年7月5日止;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8日,之后罚息按《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