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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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623民初358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具体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先后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后合同对先合同作了变更,应以后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附属钢构件产品买卖合意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标准的属钢构件产品并交付、2021年1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补充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内容为:“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友好协商处理:不成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合同签订的(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对2021年1月30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并于2021年3月2日重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内容为:“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友好协商处理;不成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2、本案依法应当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3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友好协商处理;不成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约定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同时该约定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求,请予支持。 被上诉人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3民初3585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