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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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1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961.3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被告***垫付15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余款由原告***予以退还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