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天通四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天通四海公司称,我方与快洁筷公司线上门店合作协议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下达了(2021)京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我方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京03执650号。目前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方认为,被执行人快洁筷公司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被申请人作为快洁筷公司的股东,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追加禾优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

快洁筷公司、禾优合伙企业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天通四海公司与快洁筷公司仲裁一案,天通四海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3执650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京03执65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快洁筷公司股东为禾优合伙企业等,其中禾优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23.8094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通四海公司以禾优合伙企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禾优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但禾优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到期,故对天通四海公司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通四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1)京03执65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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