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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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给付原告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分中心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费五千二百三十一元八角四分、生活垃圾清运消纳费一百零四元五角,共计五千三百三十六元三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