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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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柳州市腾旺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腾旺贸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腾旺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