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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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张*偿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615000元并支付利息71386.42元{利息已暂算至2021年7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编号为[2019]桂村银兴安支行个借字第201906216024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邓**、刘*、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履行完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徐**、张*追偿; 三、驳回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计5639.5元,收财产保全费3951.93元,合计9591.43元,由被告徐**、张*、徐*、邓**、刘*、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7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