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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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拖车费1000元;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拖车费1950元、修理费68961元;共计71911元; 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拖车费50元; 三、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拖车费100元; 四、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被告刘**、渭南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