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杨*、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和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3041.07元、罚息9,869.89元、复利1,195.19元;2021年6月2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杨*、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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