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
绥芬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农行绥芬河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农行绥芬河支行显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远东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农行绥芬河支行主张的违约金可以明确计算的,且实际损失远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二审如此判决,助长了违约方的气焰,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远东公司辩称,对延期交付房屋违约事实认可,但现在房屋也不具备交付条件,待交付房屋后再计算违约金。

本院再审认为,按照农行绥芬河支行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远东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现农行绥芬河支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远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本案远东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持续的,按照合同约定是能够计算至起诉时止的违约金数额,原审以不能计算违约金数额驳回诉讼请求不当。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结合农行绥芬河支行租赁房屋的费用和已经交纳购房款的利息等实际损失情况来依法确认。发回重审后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查明事实,据实认定,公正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507号民事判决及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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