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王**保险金42400元,并返还原告王**2021年2月12日缴纳的2340元保险费;

二、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公司签订的案涉2份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公司免除原告王**案涉2份合同期间2021年以后的各期保险费用;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

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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