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县玉鑫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玉鑫公司与***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85.24257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玉鑫公司与***承担。一审法院判决:1、玉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借款利息3244705.57元。2、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玉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不承担支付争议借款利息。玉鑫公司上诉理由为:案涉借款系***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王**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玉鑫公司的生产经营,即便证明案涉借款用于玉鑫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应判决玉鑫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辩称玉鑫公司以***名义与王**借款,应由玉鑫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判令玉鑫公司与***连带支付借款利息385.242576万元。由此可见,王**虽未上诉但并不认可一审判决,玉鑫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不应当单独承担还款责任,故二审改判***与玉鑫公司共同支付王**借款利息2690374.5元既未超出玉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也未超出王**的起诉请求。***以个人名义与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加盖有玉鑫公司公章,其后玉鑫公司与***个人均向王**转账还款,因此二审判决***与玉鑫公司共同偿还王**借款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