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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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同县玉鑫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玉鑫公司与***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85.24257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玉鑫公司与***承担。一审法院判决:1、玉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借款利息3244705.57元。2、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玉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不承担支付争议借款利息。玉鑫公司上诉理由为:案涉借款系***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王**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玉鑫公司的生产经营,即便证明案涉借款用于玉鑫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应判决玉鑫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辩称玉鑫公司以***名义与王**借款,应由玉鑫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判令玉鑫公司与***连带支付借款利息385.242576万元。由此可见,王**虽未上诉但并不认可一审判决,玉鑫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不应当单独承担还款责任,故二审改判***与玉鑫公司共同支付王**借款利息2690374.5元既未超出玉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也未超出王**的起诉请求。***以个人名义与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加盖有玉鑫公司公章,其后玉鑫公司与***个人均向王**转账还款,因此二审判决***与玉鑫公司共同偿还王**借款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