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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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 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租金20052元、违约金6016元,合计26068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其将坐落于大理?银水帝都(原南国城)商业B13栋1-3层15号商铺返还原告王**之日止按61元/天标准计算的商铺占用期间租金损失。 二、被告大理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