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富豪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43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重庆西南富豪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文。 被告: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小林。 原告***与被告重庆西南富豪汽车有限公司、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余大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京 书记员潘俊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