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5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弗里生乳牛荷兰斯坦菲仕兰子母牛奶巧克力奶243ml*10瓶包”1件,如未能退还,按相应价款折抵应退款项; 二、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