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5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弗里生乳牛荷兰斯坦菲仕兰子母牛奶巧克力奶243ml*10瓶包”1件,如未能退还,按相应价款折抵应退款项;

二、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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