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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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东升镇成强塑料制品加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成强塑料制品加工部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2021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成强塑料制品加工部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被告李*已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成强塑料制品加工部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