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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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俞辰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7955.7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