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标题为《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文字作品(下称“涉案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件品转让前后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每晚读一本书(微信号:×××di)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件品(转载日期为2019年09月04日)。原告已通过厦门市公证处的网页证据保全系统对被告违法转载文章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综上,被告违法转载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文字作品系王全(笔名:哈叔)在2019年9月3日在微信公众平台“哈叔的职场微课堂”上发布的文字作品。王全将其在微信公众平台:哈叔的职场微课堂(ID:haerg7)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均归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11月18日,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包含上述文字作品在内的共计44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获得赔偿或补偿。

被告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于2019年9月4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每晚读一本书(微信号:×××di)上发布文章《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经对比,被告发布的《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与原告的《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标题及文章内容均一致。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首次发表时的署名者为作者。请求保护的文章发表时,文末署名“哈叔”,现没有证据证明该文有其他作者,因此可以认定王全(笔名“哈叔”)系该文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只有作者本人享有,他人使用相关作品时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使用著作权。同时著作权也是一项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王全将其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均归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被保护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被保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被告为了提高阅读量,增加关注度,擅自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相关文章,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金额,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商业价值、权利人转让给原告的转让费金额、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额为2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的过高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侵权文章《36岁,一肚肥膘,一事无成:这三种思维,正在拖垮你》;

二、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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