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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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九江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物业费2789元; 二、驳回原告九江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九江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