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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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铭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郸城县文业室内外装饰中心 郸城县骞艺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 二、周口市铭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各项损失共计466735.55元; 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9元,由周口市铭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王**负担5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周口市铭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