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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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闫浅花园安置房屋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回迁户合同等办证待遇标准,协助将枣庄市台儿庄区闫浅花园11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及11号楼一单元4号储藏室过户至原告王*名下。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计2564元,由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