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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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柴**赔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7,489.22元; 二、被告谢**向原告柴**赔付非医保医疗费2,622.99元; 三、驳回原告柴**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在付款时,由人民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向柴**支付93,882.32元(117,489.22+2,622.99-26,229.89预付款),向谢**返还预付款23,606.90元(26,229.89-2622.99),本判决规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被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