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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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赔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赔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6254.0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7234.09元的50%即18617.05元; 四、被告周**向原告马**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7234.09元的50%即18617.05元; 五、被告潘**向原告马**赔付非医保医疗费和鉴定费合计5750.46元的50%即2875.23元; 六、被告周**向原告马**赔付非医保医疗费和鉴定费合计5750.46元的50%即2875.23元; 七、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在付款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向马**支付96,447.28元(10,000+86,254.04+18,617.05+18,617.05+2,875.23+2,875.23-17,791.32潘**预付款-25,000周**预付款),向潘**返还14,916.09元(17,791.32-2,875.23),向周**返还3,507.72元(25,000-18,617.05-2,875.23),本判决规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被告潘**负担621元,周**负担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