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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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廉*、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3845.85元、利息12073.13元,共计105918.98元; 二、被告廉*、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廉*、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滞纳金9450.13元及2016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廉*、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