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

一、被上诉人鞍山供销公司在一审期间自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7,289,591.38元,尚欠259,859.1元未支付上诉人鞍山七建公司,故即使鞍山七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价款,也应审查鞍山供销公司自认的尚欠工程款是否应予以支付。

二、二审期间,上诉人鞍山七建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并同意垫付鉴定费用,故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第一次鉴定的情况,审查本案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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