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 一、被上诉人鞍山供销公司在一审期间自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7,289,591.38元,尚欠259,859.1元未支付上诉人鞍山七建公司,故即使鞍山七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价款,也应审查鞍山供销公司自认的尚欠工程款是否应予以支付。 二、二审期间,上诉人鞍山七建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并同意垫付鉴定费用,故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第一次鉴定的情况,审查本案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