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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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雄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盾淼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恩施雄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盾淼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05,374.33元及违约金260,919.5元(以327,419.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以1,811,94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以12,177,283.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20日;以5,617,283.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以2,805,774.3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7.7%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260,919.5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盾淼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292元,由被告湖北恩施 -10- 雄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