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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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为“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党*商铺回购款30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党*商铺回购款300,000元,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党*商铺回购款427,389元;二、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每一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党*支付逾期利息;三、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1层61号商铺及朝阳街23号2层62号商铺交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还清全部商铺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铺产权的更名过户手续,更名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党*负担”; 四、驳回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4元,由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