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南票区振大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振大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偿还借款本金27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如下:1、2012年8月30日借款100,000.00元,从2021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2013年3月7日借款20,000.00元,从2013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2013年10月1日借款50,00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800.00元计算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2013年12月28日借款50,000.00元,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500.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0元,由葫芦岛市南票区振大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