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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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碧阳国际城第14幢3单元8层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5375.95元”。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1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上诉人***、***328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上诉人***、***承担349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